當事人:王大利
本局于2024年12月9日對你涉嫌經營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澄市監(jiān)處罰〔2024〕1301341號),你在法定期限內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下列義務沒有履行:1、罰款10000元,上繳國庫;2、因逾期未繳納上述罰款,依法加處的罰款10000元。
因本局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方式,無法將該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送達你,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視為送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本局現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按照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義務。收到本催告書后,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義務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公告期間內,你可至本局領取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
聯系地址:江陰市華士鎮(zhèn)環(huán)南路18號
聯系電話:0510-8169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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